资讯栏
- 公司怎么偷税漏税?
- 男子地铁站撒酒疯涉嫌寻衅滋事被拘
- 打掉假酒犯罪团伙涉案700余万元
- 小伙抢劫路人泄愤 换来的是刑法的处置
- 破重大军事间谍案 间谍罪如何量刑?
- 华裔女花5亿保释 保释金会退还吗?
- 警方抓获碰瓷戏精这回"没戏了"
- 撞船美舰长受指控等待军事法律审理
- 盗取比特币涉嫌破坏计算机信息系统罪被刑拘
- 周立波涉枪案开庭被控告五项罪名
- 7人算命行骗被抓诈骗罪的特征
- 北京3亿冻品走私内幕揭秘
- 首例花呗套现案宣判套现盈利要小心
- 深圳梧桐山发生森林火灾纵火者怎么判?
- 试婚一个月后分手 法院维持原判退“押金”
- 女教师与学生结婚合法吗
- 好心救人反被诬陷 诬告陷害罪立案标准
- 老师卧底揭秘校园贷的危害
- 为什么男子卖散煤被拘留
- 撞倒老太赔11.3万 案件解析

咨询热线:
400-777-5122
手机:13924679671
电话:0755-32930188
传真:0755-32930188
邮箱:2712841699@qq.com
Q Q:2712841699
地址:深圳市罗湖区嘉宾路4028号太平洋商贸大厦B座24F
保险合同纠纷的难题探析
法院处理的案件中保险合同纠纷也不占小数,司法实务研讨会中专业分析出了些难题,下面看看律师对保险合同纠纷的难题探析。
一、车险定损问题
定损问题争议的焦点,就是定损是权利还是义务?是谁的权利或义务?南京鼓楼区人民法院认为,定损是保险合同双方,即保险人与投保人都拥有的权利和义务。但也有专家持不同意见,认为交保费是投保人的义务,理赔是保险公司的义务,定损属于理赔过程中的一个环节,逻辑上定损应该是保险人的义务。
二、机动车的过户批注
目前,我国机动车过户,保险公司只要求对保险合同办理批注。在日本、韩国、台湾地区及欧美国家,机动车辆过户,除强制责任险可以用批注的方式延续,商业险合同则因车辆过户而终止,车主须与保险公司重新订立保险合同。
南京师范大学保险法研究所兼职教授沙银华认为,被保险车辆转让,系合同主体的变更,保险人的承保风险会因车辆所有人的事故记录、车辆用途等保险条件的改变而发生变化,对保险人确定是否承保、拟定费率及履行保险合同的主要义务产生重大影响。车辆转让过户,保险人应当根据新的合同相对人的保险条件,确定是否承保、拟定费率。
三、交强险与三责险的赔偿次序
2006年交强险推出后,对于交强险与三责险赔偿是否应当有先后次序,精神损害抚慰金在交强险中是否应当按比例赔偿这两个问题,存在不同的处理意见。中央财经大学保险学院院长郝演苏认为,交强险和三责险不存在分摊问题,交强险不管被保险人是否投保,一定要扣除相应的交强险保险责任对应的保险金额,因为交强险是法定保险,如需要找合同纠纷可以点击立即咨询。
广东杰科律师事务所认为,交强险与三责险赔偿是没有次序的,三责险不是天然不赔偿精神损失费,交强险应尽量承担一些三责险不承担的项目,毕竟保险的目的是对危险事故造成的损失进行补偿。
四、保险人未尽免责条款的明确说明义务与被保险人故意违法行为兼有情形下的法律适用
有专家指出,法律所保护的是合法利益,对违法行为应当作出否定性的评价。被保险人在违反了众所周知的法律的禁止性规定的情况下,如通过保险理赔仍得到了救济,则会引导错误的价值取向,有违公序良俗,更有违设立保险制度的宗旨。因此,被保险人有故意违法行为情况下发生的交通事故,保险人应当免责。

也有观点称,当双方都存在过错,应当以自由裁量的方式,判令双方按比例分担被保险人的损失。
五、学生团体险中告知义务人的范围
有些保险公司在学平险保险条款中规定了投保人要履行告知义务,那么要求告知的学平险,其告知义务人范围是否包括被保险人?实务中有较大的分歧。
保监会法规部法律监督处处长刘学生认为,保险合同在缔约时的当事人是投保人和保险人,如实告知是在合同成立之时的义务,这时把不是合同主体的被保险人拉进来承担如实告知义务并不合适,这也加重了被保险人的负担。在立法上认为不应该将被保险人放进来。
广东杰科律师事务所认为,作为学平险中被保险人地位的众多学生是最了解影响保险事故发生概率事实的知情人,其告知义务的履行与否与保险合同的公平缔结密切相关,并事关保险合同的公平、平等和诚实信用原则,因此如实告知义务人应包括被保险人。
六、团体险中保险人的询问与说明形式
我国《保险法》未明确提出询问的方式,而在实务中,“书面询问”已经成为我国保险业界的共识。
在以团体形式出现的学平险中,沙银华认为,保险公司如要求投保人或被保险人如实告知,则应当采取通过学校向每名参保学生发放保险条款等资料,向参保学生说明保险合同条款,尤其是对保险人责任免除条款进行明确说明。
七、告知内容的范围
我国现行《保险法》中,对于投保人应当将哪些事项必须向保险人进行告知,没有明确规定,只是对告知的事项列定为“与保险标的或者被保险人的有关情况。
有专家认为,在保险实务与保险法理中,投保人应当向保险人进行告知的情况,不是所有的情况,而是与保险标的有关、或与被保险人有关的“重要情况”。
保险合同纠纷的难题探析